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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第2页)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官最后对陈良琴说,10月1日,陈良琴带着孩子来到北京,法官去告诉她邓世祥已承认小孩子是自己的,并愿意支付有着抚养费。

于这几天,法院将为他们办理有关手续,解除关系,并立即支付抚养费。

1999年10月14日下午,河南省光县人民法院以&ldo;解除非法同居关系&rdo;为由,开庭审理了原告邓世祥诉被告陈良琴一案,并于2000年1月23日,以原告现离职就读无固定收入为由作出了如下判决:1、解除原告邓世祥与陈良琴非法同居关系。

2、原被告非婚生儿子邓轲由被告陈良琴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元至邓轲18周岁为止,计款156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和被告各承担300元。

然而,据陈良琴说,他们母子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那份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

而此时,从北京人民大学进修回广州的邓世祥又以&ldo;保罗&rdo;的化名混入了广州另一家报社做记者。

文章发出后,立即在社会各界激起了强烈的反响,一些法学专家、社会学专家及律师,纷纷就此案发表了有关看法‐‐

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崔莲英律师认为:邓的两次婚姻行为不仅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更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法庭的谴责,更应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定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ldo;……以夫妻相称,公开同居时,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当认定为重婚罪。

&rdo;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夫妻名义非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重婚定罪的批复中指出:&ldo;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rdo;由此可见,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而邓与陈、李二女不但均同居半年以上,而且均生育了子女,特别是邓脚踏两只船,同时与两名女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他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了重婚罪。

河南光山法院在明知邓已购有房子和小汽车的情况下,只判决其每月承担100元的抚养费显然有失公正。

中国社会科学院婚姻家庭研究所王振宇副主任认为:因为我国《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条文体制不健全,实际发生某些问题特别不好确定,不易归类。

邓正是钻了这个空子,致使被害人陈良琴不能享受法律公正全面的保护,同时他自己又侥幸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邓所生的几个子女都是无辜的,但这些孩子均无户口,属&ldo;黑户&rdo;孩子,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成为社会的一大隐患。

3月12日,《深圳法制报》以《无良记者风流成性包二奶不幸女子未婚生子遭遗弃》为题,以整版篇幅又发表了此文。

同时,该报编辑阿愚以《无效婚姻的背后》就此写了一篇杂评,对邓世祥的丑陋行径进行了无情的抨击‐‐

打工妹陈良琴的遭遇令人同情,透过她辛酸的泪水,读者能够感触到一个女人背负的屈辱。

与电影《莫斯科不相信眼泪》中女主人公同样被玩弄被欺凌的感情相比,陈良琴的不幸更多的是&ldo;事实婚姻&rdo;带给她的伤害。

7年前她就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了孩子,双方家庭和亲友都认可和接受这桩事实上的婚姻,尽管他们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这种情况在农村并不少见。

据去年4月全国妇联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民众意愿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中国已婚而未办理登记的人占已婚者的46,而在农村,这种情况占75。

结婚不登记的后果显而易见。

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ldo;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rdo;事实证明,一旦这种关系出现问题,受损害的往往是女方和子女的权益。

虽然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陈良琴至今也未领到孩子那点可怜的抚养费。

而陈良琴自己呢,又如何主张她的个人权益?7年的青春,如花的岁月,一次生育,三次堕胎,还有将伴其终老的心理阴影。

风流记者邓世祥的行为极其令人不齿,他以卑劣的手段欺骗两位妇女与其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其行为不仅应受道德的谴责,更应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

近一段时间,关于包二奶而被妻子告以重婚罪判刑的案件开始见诸媒体。

像邓世祥这种一次也没有履行结婚手续的情况,是否也一样构成重婚罪呢?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随着新《婚姻法》的修订和出台,相信有类似此种无良男人者被绳之以法的日子将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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