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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命》说法(9)
对于人所共知的历史素材、自然科学知识、地理知识等反映历史事实或者客观事实的素材的利用,对于人类社会的共同文化财富的利用,不属于抄袭。
如果某种思想的表现只有惟一或者有限的几种形式,例如公式的表达,定义的表达,某个行业或者专业约定俗成的惯用形式,对于这些思想的表达出现相同、雷同或者近似,不能认为是抄袭,因为这类表达不存在发挥独创性的空间,任何人在表现同一思想时都必须采用同样的形式。
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做自己之作的故意。
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
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所谓非法复制,指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复制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段。
著作权法所说的复制,除了原样复制外,还包括经过改头换面的复制。
抄袭与非法复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除了侵犯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还侵犯他人的著作人身权,特别是署名权;而后者主要侵犯他人的著作财产权。
从拙文为抄袭所下的定义看,抄袭的要害是将他人之作窃为己有,即北京市高级法院对本案判决中所说的&ldo;抄袭的主要特征在于将他人创作当做抄袭者自己创作,它的结果会使读者对所使用内容的创作者身份产生误解,误以为所使用部分是使用者独立创作完成的&rdo;。
简言之,凡客观上起到&ldo;使读者对所使用内容的创作者身份产生误解,误以为所使用部分是使用者独立创作完成的&rdo;作用的,就属于抄袭,反之,就可能属于非法复制侵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三、合理引用与抄袭和非法复制的关系
除了以上谈到的抄袭和非法复制概念外,本案还谈及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引用概念。
关于&ldo;合理引用&rdo;,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首先规定:&ldo;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rdo;另外,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ldo;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rdo;现在来看,上述规定仍不过时,是正确的。
十余年来,执法部门在界定某种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规定时,也是按照以上三点考虑的。
综上,什么情况下&ldo;引用&rdo;才算合理,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引用他人作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
对此,著作权法规定,引用的目的仅在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也就是说,某些情况下,可能根本不存在合法的引用目的,例如,编教科书时将他人的作品当做教科书的某篇章,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说的合理引用,而应属于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使用人虽然指明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引用的目的,而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经作者的许可方可使用。
如果未经作者许可就使用其作品,则属于对作者著作财产权,主要是复制权的侵害。
例如,本案系争的第一部分的4000余字,法院认为构成抄袭的理由是引用人采取的&ldo;参考文献的方式不能将他人创作与&rdo;引用人&ldo;的创作区别开来&rdo;,这个结论是正确的。
但是,如果引用人采取了能将他人之作与引用人的创作区别开来的方式,是否就不侵权?恐怕不能得出这种结论,因为在本案涉及的条件下,不存在合理引用的目的。
第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规定这一要件的目的主要在于制止不正当地使用他人之作。
第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这主要指第二十二条开头讲的&ldo;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rdo;这一点也是某些情况下区分引用和抄袭的界限。
某些情况下,引用人引用他人的作品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所引用部分也未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但是,未指明被引用作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致&ldo;读者对所使用内容的创作者身份产生误解,误以为所使用部分是使用者独立创作完成的&rdo;,此时的行为显然也是对被引用作品作者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读者误以为被引用部分是引用人之作,引用人不当地占有他人著作,无论其主观目的如何,客观上起到将他人之作窃为己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被引用作品作者对引文的作者身份地位受到动摇,其著作人身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权受到侵害。
四、如何注明出处
综上,可见注明出处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正确地注明出处,即使引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最多只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也不至于被指责为抄袭。
如何才算正确地注明出处,愚以为,不同的场合应适用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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