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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当我采访他时,一直无法从事劳作的他,只能大部时间躺在床上休养。
一提到那一幕惨剧,泪水总是忍不住流下。
惨案发生后,三河市刑警八中队和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但警方只是将兰景坤抓了起来,而对李玉成、兰景田等凶手却一个不抓,那两辆用来行凶的车子也没有当场扣留。
得知噩耗后,幸万强的父亲幸永怀和妻子悲痛万分,夫妻两人一路哀哭,相携着于8月30日夜晚赶到北京。
当他们赶到三河公安局,提出想见见儿子的遗体时,对方却不让见,称死尸还要放在医院的冷冻室里冷藏,同时还要家属自掏腰包。
几天后,从小带着小幸长大的外婆,因悲伤过度在他们离家几天后就去世了。
得知家中老母身亡,惟一的儿子惨遭不幸竟连死尸都见不到,幸永怀的妻子受不了这巨大刺激,很快就变得神经兮兮起来。
由于此案一直没进展,他们身上的钱早花光了。
幸永怀既要为死去的儿子讨公道,还要照顾生病的妻子。
如果不是妹妹帮助,他们真不知如何过。
2001年3月1日,当幸永怀又来到存放儿子遗体的医院,有关人员称,他们不能做主,必须由公安局和法院出具证明才行,同时对方再三要求家属交纳有关费用。
2001年4月9日,当幸永怀扶着妻子又一次来到冶金医院,找到院领导要求看望儿子的遗体时,对方却告之:死者早于2000年8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拉去火化了。
倍加伤心的夫妇两人当即哭倒在地,他们真不明白,儿子在惨遭不幸后,作为父母亲,他们为何一直连探望遗体的权利都没有?三河市公安局在家属多次要求探望死者的情况下为何一直拒绝?他们为何在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竟敢擅自火化尸体?当他们哭着找到燕郊刑警八中队有关领导讨说法时,对方竟说早就通知过他们!
当他们要求警方交出火化的骨灰时,对方称不知道搞到哪儿去了!
又说早说扔掉了。
直到现在,时间已过去了四年之久,三河市警方对擅自火化遇害者尸体之事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兰景坤被刑拘后,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兰景坤犯故意伤害罪,并于2000年10月8日批准逮捕。
2000年5月17日,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在三检刑诉字(2000)第45号起诉书中审查查明:1999年8月3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兰景坤纠集李玉成、兰景芬等6人,分乘两辆出租车到燕郊柳兴活动房厂工地,解决兰景坤与其在工地做工的四川籍民工的工资问题,双方在协商中发生争执,兰景坤欲走,民工不让,李玉成和兰景芬即与民工发生殴斗,李用事先携带的刀子将民工幸万强和王文培扎伤,后6人逃离现场,幸万强因抢救无效死亡。
兰景坤、兰景芬与李玉成准备外逃,并向兰景坤承诺双方谁也不问各自的去向,后兰景坤又提供李玉成5000元的外逃资金,李玉成穿越玉米地逃走。
兰景坤和兰景芬在回家时被抓获,其余人在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兰景坤目无国法,教唆李玉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与李玉成是共同犯罪,系主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
同时幸永怀、李正芳、任晓珍、幸凯以原告身份向三河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恶老板兰景坤又为何许人呢?兰景坤现年35岁,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河市皇庄镇艾台村。
1999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案被拘留,同年10月8日因涉嫌包庇被逮捕,后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000年6月16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宣布无罪而释放。
在庭审中,几名原告和代理人认为,兰景坤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的主观故意,在这起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明显系主犯,主要事实和理由有:1兰多次供述,他在事发前主动找过李玉成,将自己与民工的工资历纠纷告知,并要求李玉成:&ldo;你今天找几个人同我去,为我助助阵,如果开完工资如有不服的,你就教训教训他们……&rdo;因兰与李系同村,又有经济来往关系,加之兰的教唆和指使,李玉成遂一口答应并纠集另三人参加行凶;2多名民工证实,当时,兰景坤一伙早已配备了刀具(用报纸包着,别在李玉成和兰景芬等三人的腰后)、准备了铁棍,这充分说明兰一伙早就做好了行凶的准备;3在李玉成等人行凶时,兰景坤目睹了全过程却未做任何制止行为,此种不作为恰恰证明了李玉成杀人的结果正是兰景坤所希望的;4兰氏兄弟和李玉成在杀人逃离现场后,立即带李玉成去医院疗伤,还公开宴请所有行凶者,并于当夜10许潜逃回皇庄镇艾台村,在村口李玉成准备外逃时,协商由兰景坤给李5000元现金,并至李成功逃脱。
这些三河市人民检察院都现场查证。
因此,幸永怀、李正芳、任晓珍、幸凯等原告认为,被告人兰景坤在本案在起主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主谋,其主犯地位是不可怀疑的,四原告人要求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依法追究兰景坤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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