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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者昊英之世,以代木杀兽,人民少而木兽多,黄帝之世,不蹵不卵,官无供备之民,死不得用椁。
事不同,皆王者,时异也。
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义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故时变也。
由此观之,神农非高于黄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适于时也。
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
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治于金、陶于土也。
本不坚,则民如飞鸟禽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
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
名尊地广,以至王者,何故?名卑地削,以至于亡者,何故?战罢者也。
不胜而王不败而亡者,自古及今未尝有也,民勇者,战胜;民不勇者,战败。
能壹民于战者,民勇;不能壹民于战者,民不勇,圣王见王之致于兵也,故举国而责之于兵。
入其国,观其治,兵用者强。
奚以知民之见用者也?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则民用矣。
凡战者,民之所恶也。
能使民乐战者王。
强国之民,父遗其子,史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
又曰:“失法离令,若死,我死。
乡治之。
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
行间之治,连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
拙无所处,罢无所生。
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
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
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
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盗贼者死刑,而奸邪、盗贼不止者,不必得。
必得而尚有奸邪、盗贼者,刑轻也,刑轻者,不得诛也;必得者,刑者众也。
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
不刑而民善,刑重也。
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善而民善。
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
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况伯夷乎?不能治者,使伯夷可疑,而况跖乎?势不能为奸,虽跖可信也;势得为奸,虽伯夷可疑也。
国或重治,或重乱。
明主在上,所举必贤,则法可在贤。
法可在贤,则法在下,不肖不敢为非,是谓重治。
不明主在上,所举必不肖,国无明法,不肖者敢为非,是谓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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