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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潘筱婷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而顾辙又如此嚣张,她也就面无表情的点点头,转向秦暖:
“请书记员记下上述内容,在原告方正式出示证据前,让他就这部分情况签字确认。”
秦暖心中暗暗为顾辙哀悼:这年轻人太莽了,估计要吃亏。
怎么可能会有什么决定性证据、能让对方一看到就直接认怂嘛?不可能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稳一点呢?非要白给对手多15天研究你的机会?
不过秦暖还是公事公办地从卷宗里抽出相关的那几页权利告知书,走到顾辙面前,放在原告席上。
顾辙也不犹豫,提起笔来就签了字,他也是为大家都节约时间。
签完字的那一刻,就相当于初调暂时失败了、进入了单方面先主动交换证据的环节。
不过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因为调解程序本来就是可以随时启动、随时暂停的。
初调如果没调成,审了一半后对方又觉得怂了,也可以再次要求重启调解的,这没关系。
只是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后,就有法律效力了,那才是不能后悔的。
随后,顾辙就出具了一份证据列表,请潘筱婷过目,再交给对方——因为还没到庭审环节,所以对方看看就行,可以不用做出任何应对,等30天后再回应都可以。
然而,让潘筱婷和秦暖都大为意外的是,对方明明可以不用马上应对的,但依然还是看了几眼后,立刻就冷汗下来了。
顾辙则在潘筱婷许可后,大致讲解了一下他的证据内容:
“这份证据,主要是用于证明童双庆的企图剽窃行为,并非偶然的个人行为,而是长期的、习惯性的职务行为。
为此,我检索了童双庆此前数年的工作过程中,所有以他为申请人或申请人之一的授权专利,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
发现有好好几项专利,都存在新颖性和创新性存疑的问题,与另一些其他权利人的在先申请,存在较高的雷同度。
或者是其所谓与‘当时的现有技术’相比的新创性点,实际上仅为‘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
属于《专利审查指南》所说的‘显而易见’情形,不应该判定为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为此,我已经就其中问题特别明显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向国知局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对于其他几项相关专利,也在进一步核实中。
如果最终能够证明这种情形在被告公司的日常研发工作组织中、有反复出现,则我方要求认定‘这种有组织的、长期打擦边球山寨友商的行径’,在被告公司是蓄谋已久的,应当认定童双庆的行为为职务行为……”
顾辙这番话,外行人或许暂时听起来有困难,稍微翻译一下,就是顾辙拿了跟本案无关的一些被告公司的其他日常研发专利,来试图“类推”
。
02年国内大多数企业的研发工作,都是不扎实的,毕竟还在追赶期,山寨问题很严重,专利库质量也堪忧。
而根据《专利法》第45条:自XX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XX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注意条款中的这个“任何人”
,换言之申请无效宣告是不要求利益相关方的,谁都有权“行侠仗义”
。
顾辙就是摆明了告诉对方:你得罪我了,哪怕这个案子我放手了,但我有本事找到你专利库里其他跟本案无关、本身素质又不扎实的专利,到时候一个个到国知局去提《无效宣告申请》,看谁扛得住。
只要随便宣告成功一个,被告公司的损失何止比本案的损失大几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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